(四)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受理
1、企业年金方案经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或经职工民主程序通过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将企业年金方案文本报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审查企业年金方案是否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文本15日内,向申请备案企业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企业年金方案经集体协商或职工民主程序作出调整的,企业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0日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一)企业可以按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作为委托人,或由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二)受托管理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将受托管理合同及其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报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其中:委托人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报送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在上海市设立子公司的,抄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人为其他企业的(包括中央企业在上海设立的子公司),且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在上海市的,报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法人受托机构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有关委托管理合同的内容可包括在受托管理合同中,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办法报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所需材料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见附件4)。
2、××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见附件3)。
4、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复印件;对由企业年金理事会担任受托人的,还需提供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企业年金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企业集体协商选择受托形式的决议材料等。
以上材料中,本条第1、2项除提供书面材料外,还需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