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劳保基发(2008)12号)
各企业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
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工作的函》(劳社监司函〔2006〕10号)的要求,现结合本市实际,就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运营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一)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根据《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并经集体协商或职工民主程序通过后,形成拟报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的拟定可参照《企业年金方案指引》(详见附件1)。
(二)本市企业应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中央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应报送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中在本市设有子公司的,应抄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中央企业在上海设立的子公司单独建立的,应报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需材料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见附件2)。
2、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文本一式六份,其中一份为原件。(文本格式见附件1)
3、经集体协商或职工民主程序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
4、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的说明。
5、企业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结算凭证,以及按时足额缴费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