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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创建千亿板块百亿园区的通知

  坚持民营经济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不断发展壮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大力实施“百星工程”和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培育和扶持一批民营企业进入规模以上企业行列,支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民营企业扩张性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做优做强做大。
  将各远城区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纳入《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考核范围,鼓励、帮助各远城区通过自身发展争取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
  健全民营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构建重大设备、科技信息和软件开发“三大平台”,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园区建设,健全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加大对远城区开发区财政投入和资金支持力度。2008-2011年,各远城区开发区企业新增税收市级所得全额返还各远城区,用于开发区建设;区级新增所得也要重点用于开发区建设;从2008年起至2011年,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作为支持远城区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市、区级财政按不少于1:1的比例匹配资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园区环境建设、服务体系建设、园区先进表彰及管理等。专项资金依照《武汉市创建千亿板块、百亿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制订)规范使用。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以及各远城区要帮助和支持远城区开发区充分利用市都市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融资平台作用或借鉴其运作模式,结合区级财政实际,明确借贷主体和还贷机制,促进银企、政企合作,鼓励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筹措建设和发展资金;探索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开发区建设。健全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提升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
  市经委负责的挖潜改造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市科技部门负责的专项科技经费,市发改委和其他部门相关资金要充分考虑远城区开发区企业项目的需要。
  逐步下放外资审批权限。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64号)精神,授予各区人民政府办理属国家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批权限;5000万-1亿美元的外商投资市级审批权限视情况逐步下放到具备条件的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法律、法规规定须由省级以上审批机构审批的外商投资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报批。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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