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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加快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
  1.套型面积适度。经济适用住房具有社会保障性,结合我市现在居住水平,每个项目套型面积平均为60平方米左右,以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
  2.独立成套。每户应有独立的起居室、厨房、卫生间,水电等设施完好。
  3.建设和管理要求。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标准,科学规划、合理选址、优化设计、精心施工、注重环境、配套完善、管理规范、服务到位。
  (四)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届时重置价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须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差价比例另定),政府有优先回购权;购房人也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金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收入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每年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一定比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或租赁基础上仍有多余房源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用于廉租住房。
  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出租或出售。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加快老工业区和“城中村”改造。对老工业区和“城中村”的改造,要因地制宜,有计划、分步骤进行,房屋质量、居住环境、配套设施要有明显改善。对改造区域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负担要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积极推进老城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老城区,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美化市容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力戒大拆大建,遵循政府组织、居民或单位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立面整治、维修养护、美化环境、完善配套设施和注重节能改造。
  (三)多渠道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用人单位要向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所。建筑等流动性大的行业,要尽可能地建造标准化活动性住房,制造、服务等行业可将非住宅改造为公寓,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区,要引导用人单位建造外来务工人员集体宿舍,集体宿舍按外来务工人员可以承受的合理租金出租,不得按商品房出售或作为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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