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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加快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合理确定廉租住房建设标准和保障对象。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根据我市财政承受能力,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以下;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和核减租金增强低收入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低保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政府财政承受能力调整。
  (四)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全部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不低于10%的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五)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一是政府筹措资金新建或收购、改建住房,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应;二是经济适用住房政府集中供地的招标项目,按不少于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建设单位自带土地项目,按不少于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建租赁型保障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政府规定出租经营,不转移产权。税务部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凭开发建设单位向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的证明材料,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不列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三是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可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租赁型住房,按政府规定的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等政策,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租。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为我市上年度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住房困难标准,为我市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以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登记或摇号销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经社区、街道审核、公示,报区房产局核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公开登记购买或按困难程度排序摇号确定购买对象。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本市人均住房水平60%以上,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届时的重置价回购,回购的住房作为政府保障性住房,出售或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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