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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8年对种粮农民综合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资金规模。2008年全省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规模为26.5亿元,其中粮食直补规模7亿元,农资综合直补规模19.5亿元。在省下达的补贴规模基础上,有条件的市可以适当增加补贴规模。
  (二)资金来源。粮食直补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安排,其中各市负担的粮食直补资金由各地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安排,对粮食风险基金不足或余额较低的地区,继续由省给予适当补助;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由中央财政增拨的粮食风险基金安排。
  三、粮食综合补贴的对象
  粮食综合补贴的具体对象为全省范围内从事粮食等农作物生产的农民(包括农业、农垦、林业、监狱、劳教系统国有农场种粮职工)。
  四、粮食综合补贴资金分配依据
  (一)各市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规模的确定。粮食直补资金在原补贴范围内原则上保持上年的规模、分担比例不变,新增面积按属地标准增加规模;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在保持上年存量(基本规模和重点产粮县补助)的基础上,增量部分按补贴面积计算的全省统一标准平均分配。
  (二)各县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规模的确定。市对所属各县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规模,原则上要参照省对市的办法核定,其中省对重点产粮县的补助规模不得调整。
  (三)对种粮农民补贴资金的分配依据。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作为粮食综合补贴资金的计算、兑付依据(其中现有果树等经济林面积原则上不予补贴,具体由各市自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尚未完成的地区,以及未实行土地承包的国有农场,原则上以原计税面积作为补贴资金兑付依据。农民承包地实施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户,流转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机动地不予补贴。对于原机动地面积中由于农户人员变动等原因重新按法定程序签订承包合同(二轮土地延包合同)由农民长期耕种部分,纳入范围给予补贴。
  承包土地面积中已享受退耕还林补助部分,不再给予粮食综合补贴。
  (四)各地要以县为单位,按照全县粮食综合补贴资金总规模和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计算全县亩均补贴标准(不得低于上年标准),并在补贴资金兑付前,在全县范围内公布,必须按全县统一标准兑付补贴资金。
  五、粮食综合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一)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粮食综合补贴资金通过省、市、县财政部门在同级农发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行封闭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粮食综合补贴资金”明细账户中,对粮食直补资金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进行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便于统计和监督。同时,要求以乡镇为单位设立粮食综合补贴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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