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泉政办〔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我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27号)要求,结合泉州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抓好水资源征收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水利部门应及时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要严格根据新标准执行收费,按照“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做到应收尽收。地热水、矿泉水等水资源费的征收由水利部门负责。
水资源费的征管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上级水利部门对违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可直接进行征收并全额缴交同级财政。
二、物价部门应根据新的收费标准所涉及的行业与产品,做好价格调整和协调工作,并积极协助做好《收费许可证》的换证工作。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水资源费入库的监督管理。征收的水资源费必须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从征收的水资源费中,按不高于征收总额5%的幅度内,安排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费征管业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