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已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对于市政府已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市国资委要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职,依法监管,对企业国有资产、企业负责人和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导企业党建工作。
1、加强企业资产管理。市国资委要依法依规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信证明、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要依法监管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变动,规范国有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行为;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探索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2、规范企业薪酬管理。市国资委负责所出资企业的工效挂钩和核定企业工资总额、企业负责人薪酬工作。要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与风险、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根据企业经营业绩,合理确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要利用工资杠杆调节的功能,处理好所出资企业效益和职工收入的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
3、做好企业投资监管。要按照国有资本“有进有退”的原则,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投资监管,推动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逐步向城市基础建设、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等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关键性领域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集中,逐步培育几个大型市属国有企业集团。要大力挖掘城建、交通、路桥、港口等上市题材,推动国企上市,拓宽融资渠道。
4、抓好企业班子建设。要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积极探索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人才的办法,创新国有企业选人用人机制,切实抓好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管理人才队伍。
(二)关于尚未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对于尚未纳入市国资委监管范围的企业,其管理与改革工作仍由现行主管部门继续承担,并对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全责。企业的产权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企业工资总额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经营者薪酬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进有退”的原则大力推进企业改革工作,对于“进”的企业,完成改革,明晰产权后,由市政府授权纳入市国资委监管范围;对于“退”的企业,完成改革任务后,国有资本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