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泉政文〔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
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国资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资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有经济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的贡献,尤其在城市基础建设、公共交通、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等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关键性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进一步发壮大国有经济,具有深远的意义。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我市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组建了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对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国资委成立后,在理顺管理体制、推动国企改革、实现保值增值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初步构建起了我市新型国有资产监管框架体系。
但是应当看到,当前我市国资监管工作仍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难。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大力推动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确保监管体制改革顺利推进,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二、明确国资监管工作的范围和职责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依法对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含金融类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目前已公布确定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共44家,其他具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市属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市政府将逐步纳入市国资委监管范围并予以公布。
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要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等原则,坚持出资人职能与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不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涉及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社会综治、计划生育、行风建设等公共管理职能,仍按现行体制和方式,由原主管部门继续履行。今后涉及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出资人职能的事项,由市政府分管国资工作的市领导牵头协调;涉及公共管理职能的事项,由相应的分管市领导牵头协调;重大事项报市政府专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