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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管理办法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制定国家规定物疫病的监测计划,开展动物疫病诊断、免疫效果监测、疫情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情况及动物疫情分析评估结果向同级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所开展的动物疫病抽样监测。
  对抽样监测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扑杀、销毁或做其他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 种用动物饲养场必须按省畜牧兽医局制定的动物疫病监测、净化规划,做好动物疫病检测、净化工作。
  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定期对种用动物饲养场进行抽样监测,并对其动物疫病的检测、净化工作进行评定,将评定结果作为种畜禽鉴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用药剂量、用药范围和休药期等安全使用规定,规模饲养场应建立兽药使用档案,禁止使用假冒伪劣、违禁兽药。
  畜牧兽医部门应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实施监测。
  第二十四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内应建立健全动物疫病发生、扑灭、免疫、消毒、检疫、监测、诊疗、监督检查等记录、档案资料。

第五章 动物防疫屏障

  第二十五条 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按照省政府批准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的动物、动物产品及运载工具进行监督检查和消毒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进出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的主要交通路口,应当设立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标示牌和警示牌。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示牌和警示牌的设立,由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会同交通部门统一安装。
  第二十七条 从我市辖区外调入种用动物,应提前15日向当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未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并佩戴耳标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强制免疫、消毒、佩带耳标;对非法使用猪、牛、羊免疫耳标的,没收免疫耳标,并可依据《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处每头(只)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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