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消灭内疫、控制外疫、严进严出”的原则,建立完备的动物疫病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和动物防疫屏障体系。
动物疫病的防治、检疫、监督、监测手段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规定标准。
第二章 动物疫病控制
第六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治的需要,制定辖区内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计划。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免疫耳标的佩带计划、消毒灭源计划,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方案,报同级畜牧兽医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对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
禽流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过非免疫措施达到无规定疫病示范区规定的标准。
实行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其他动物疫病免疫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标准。
第八条 动物免疫应当使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订购的计划免疫所需生物制品。
对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实行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的动物饲养场,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审核批准,可以按申报计划采购本场自用的计划免疫生物制品,实施免疫。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销售和对外提供计划免疫所需的生物制品。
第九条 动物实行免疫标识管理。猪、牛、羊等动物应当佩带免疫耳标。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内免疫耳标佩带率应达到100%。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运输、屠宰无免疫耳标的动物。
第十条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好动物免疫、消毒、佩带耳标等工作。
第十一条
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必须进行产地检疫,屠宰动物时必须实施屠宰检疫。检疫合格的,动物检疫员应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加盖验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率应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