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和完善部门统计调查指标体系。各部门、各行业要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清理,取消非法报表和重复的调查项目,改进和完善部门统计指标体系。对一些当前还没有统计到,而对宏观决策和管理具有重要作用的数据,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部门统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联合开展调查。
四、进一步推进部门统计法制建设和统计基础建设
(一)加强部门统计法制建设。各部门要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不断提高本部门的统计法律意识和依法统计的水平。要加强对部门重要统计数据的执法检查。建立部门统计巡查制度。要在系统内开展统计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各部门领导要支持和监督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统计,避免人为干扰统计数据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部门统计基础建设。各部门要认真抓好统计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等统计基础建设。尽快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完善统计制度。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提高统计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改善统计工作条件,加快部门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步伐。抓好统计工作必需的计算硬件配置和软件开发利用,逐步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加工、传输、储存和提供的计算机化。建立健全部门统计信息网络和各类统计数据库,并加快部门间网络建设,做到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全面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 支持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行使统计管理职能,确保部门统计工作顺利开展。省政府建立部门统计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负责协调统计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会议召集人,省统计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根据整合部门统计资源的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部门分管领导或统计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部署部门统计工作。
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适应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和全省统计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强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对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能力,切实完成好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努力提高统计服务水平。要切实保障统计工作必要的经费,认真解决本部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