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依据《
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据《
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按每平方米2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据《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处50元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依据《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据《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涉及其他管理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