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各地人民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辖内农村信用社风险定价能力的技术培训,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引导农村信用社灵活运用贷款利率浮动政策,充分覆盖风险,提高发放支农贷款的积极性。
(五)充分发挥再贴现工具的结构调整作用。对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企业签发、持有的票据和农副产品收购、储运、加工销售环节的票据,各金融机构应优先给予贴现,各地人民银行要优先办理再贴现,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和涉农行业、企业的资金投入。
(六)积极发挥金融市场融资功能。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加快信贷业务和服务方式创新,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市场融资,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短期融资券,拓宽支农信贷资金来源渠道。
四、创新金融支农手段,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各地人民银行要支持和引导各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增加和丰富金融支农手段,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一)继续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指导并督促农村信用社健全内控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经营机制的转换,使其真正成为服务“三农”的社区性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要创新服务方式,在贷款范围上,要将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对象由传统的种养户向加工户、个体工商户、科技示范户等扩展;在贷款方式上,可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简化贷款手续;在还款方式上,可选择“零贷整还”或“整贷零还”等灵活方式;在贷款期限上,要根据当地农时,科学确定贷款期限;在贷款利率上,要建立符合农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定价机制,合理确定适当的利率浮动幅度,对于农户种植业贷款利率原则上要不上浮或少上浮。
(二)积极拓展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职能调整,在做好粮棉油收储资金供应的同时,逐步将业务范围拓宽到粮棉油加工、流通企业,并探索开展商业性贷款业务。国家开发银行要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积极介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小城镇建设和农业资源开发,同时积极探索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合作模式,开展县域中小企业信贷模式创新、扶持担保体系发展等多种信贷业务,切实发挥政策性金融弥补县域金融服务的作用。
(三)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县域机构的作用。各级商业银行特别是农业银行分支机构要切实担负起支持“三农”的重任,增强县域机构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农业银行要进一步发挥资金实力强、机构网点广以及支农经验方面的优势,积极拓宽信贷支农领域。新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要建立符合“三农”需求特点的零售业务经营体系,充分发挥在农村地区的储蓄汇兑和支付服务功能,加大对开发性农业、外向型农业、科技农业、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和出口基地等方面的信贷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