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快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提高污水处理率,达到蓝天碧水工程考核目标;重点城市市区已建污水处理厂要实现提质、扩容,增加消毒和脱磷脱氮工艺,提高污水处理标准,2008年内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对未达标的污水处理厂依法征收排污费。太原市要加快实施河西北中部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城南污水处理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工程,年内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0万吨/日,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75%。
3.大力开展污水资源化,提高污水回用率。尚未实施城市污水回用的重点城市,2008年底前完成污水回用工程建设并投入运行,污水回用率达到蓝天碧水工程考核目标;已实施污水回用的重点城市要进一步扩大中水回用范围和回用量,力争比2007年有大幅提升。制定鼓励政策,通过价格和水资源分配机制,引导全社会实施污水资源化。逐步在规模以上新建住宅小区和宾馆、写字楼、办公楼等公共服务设施实施中水回用。2008年起,太原市区内所有新建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商务楼、宾馆、办公楼等要同时设计和同步建设自来水及中水两套供水系统。
4.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按照“就地集中,就地处理,就地回用”原则,在重点涉水行业推广废水循环利用。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焦化、电力、冶金、化工等企业实现工业废水“零排放”。太原市重点完成太原第一热电厂、太原第二热电厂、太钢、煤气化等企业废水“零排放”重点工程。
三、保障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发扬“动则真、干则胜”的精神,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督查和调度,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
1.落实政府、部门及企业的责任。各重点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改善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单位,市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保证资金投入。环保、城建、公安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推动环保工作的合力。各企业要切实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积极治理污染,完成污染减排任务。
2.建立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预警机制。当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连续多日出现较重污染情况时,分级采取应急措施,对重点排污企业实行限产限排。
3.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大型供热锅炉必须完成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并与市级环保部门联网运行;燃煤电厂、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企业还必须与省级环保部门联网运行。开展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及城市污水处理等设施运行情况专项检查。城市市区重点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转率必须保证达到95%以上、达标率必须保证达到100%。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停运,必须提前报告市级环保部门,并提出设施停运期间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替代措施。其中,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及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停运应提前上报省级环保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