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七)第十条修改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属地缴纳。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额补助或者部分补助的团体、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从单位公用经费中代扣;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省属以上用人单位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
  (八)第十一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末将职工总数、残疾职工花名册和经统计部门审定的上一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总额表,按隶属关系抄送市或县(市)、区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九)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向没有达到比例的单位发出《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知书》。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确定的应缴数额、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删除第十三条。
  (十一)第十四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二)第十五条作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处理;拒不缴纳的,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删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作为第十五条。
  三、大连市粮油饲料仓库进出库计重交接管理规定》(大政办发〔1995〕31号公布,大政发〔1997〕111号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大连市仓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仓储企业计重交接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具体工作委托仓储行业管理机构实施。”
  (二)第六条中的“市仓储局与物价局”修改为“市价格主管部门与市仓储行业主管部门”。
  (三)第十一条中的“仓储行业主管部门”修改为“仓储行业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仓储行业管理机构”。
  (四)第十二条中的“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五)删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六)第十六条作为第十三条。
  四、大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大政发〔1995〕71号文件公布,大政发〔1997〕111号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大连市承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部门为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主管机关。
  “各县(市)区承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
  “教育、商业、体育、交通、文化、城建、公安等部门和民航、铁路、海港等单位应对本系统或管理范围内公共场所的禁止吸烟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二)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影剧院和音乐厅的观众厅、俱乐部、会场、礼堂、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网吧、歌(舞)厅、音乐茶座(室)”;
  第(二)项修改为“室内体育馆(场)、游泳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室、走廊等室内活动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