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交通局关于贯彻2008年春运期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价服[2008]2号 2008年1月21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交通局: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交通厅闽价服[2008]13号《关于2008年春运期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2008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2008年春运期间公路客运价格,运输企业应以我局、市交通局榕价服[2007]6号、榕价服[2007]55号和榕价服[2007]81号文件规定的各类型各级别车辆基准票价和客运燃油附加为基础,统一按照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福建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服[2003]530号)规定的非春运期间旅客运输指导价执行。学生持证购票不上浮,可下浮;儿童票和优待票按核定票价的50%计算。各运输企业应提前5天以公告形式对外公示,明码标价。
二、各有关运输场站应向停靠于本场站内的客运车辆的司乘人员及旅客宣传春运期间运价政策,自觉遵守价格法规、政策,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春运价格的规定;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未经明码标价的价格和收费,一律不得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