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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资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
 
 (6)企业信息化建设及应用情况的说明;
 
 (7)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三)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四)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五)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资料应按首次申请资质的要求办理;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本细则“二、申请资料中第(四)工程业绩资料”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六)因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资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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