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告知。具体负责办理的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办结后应当采用电话、函告等方式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也可在新闻媒体或互联网上对案件查处情况进行公告。
第五条 市公安消防支队受理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可以批转所属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该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部门负责办理:
(一)所属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科)已经办结,再次举报、投诉的;
(二)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可能涉及复杂或疑难技术问题的;
(四)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接到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报请上级消防机构移交案件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消防机构办理。
公安消防总队(支队)批转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填发《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批转单》。
第七条 消防监督工作人员应依法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严禁擅自处理、扣押、隐瞒举报、投诉案件。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回复
〔 〕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批转的 (编号或关于×××的) 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现已查处完毕,并于 年 月 日将查处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
附:关于×××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情况(页码数)
特此回复。
(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报送批转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批转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