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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程序规定

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程序规定
(广公消〔2004〕123号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的行为,依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火灾隐患,是指《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确定的火灾隐患。

  确定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等。

  确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可参考《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结合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具体实际来决定。

  第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场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后,应将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具体事实、违反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的条款、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的危害、拟确定重大火灾隐患的意见等,在自检查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报公安消防机构行政首长。

  第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行政首长接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由防火、建审、法制等岗位的技术人员参加的重大火灾隐患集体讨论会。集体讨论应围绕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确定依据、隐患整改的易难程度以及期限等展开充分的讨论,必要时可到火灾隐患单位进行实地勘验。

  第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行政首长因出差、休假或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其他领导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在确定重大火灾隐患过程中若涉及到的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未提及的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可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视情邀请安监、建设、城建、规划、燃气、建筑设计、石油化工、供电等相关部门或上级消防机构中、高级技术人员参加重大火灾隐患专家论证会并形成专家意见,在此基础上讨论确定重大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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