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消防机构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文件;
(八)对不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的案件,需要移交其他行政部门的文书。
第六条 支队、大队分管防火业务的主管领导或防火处长负责签发下列消防法律文书:
(一)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等消防行政许可,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
(二)公安消防机构发现依法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经营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逾期不改,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做出《撤销批准决定书》的;
(三)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出具的责令限期改正、复查意见的法律文书和受理听证程序出具的文书;
(四)除特大火灾事故或是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外的火灾事故所做出《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的;
(五)公安消防机构认定的一般火灾隐患,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且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出具《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的;
(六)对当事人实施传唤签发《传唤证》的;
(七)公安消防机构实施除罚款、责令停产停业以外的消防行政处罚出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八)其他需要分管防火业务的主管领导或防火处长签发的消防法律文书。
第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办案人员做出《当场处罚决定书》的,由办案人员当场出具,但应在第二日前交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 支队应当在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内划分支队分管防火业务的主管领导或防火处长签发消防法律文书的权限和对内部审核做出规定,有关规定应报总队备案。
第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行政首长因出差、休假或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时,应委托分管防火业务的主管领导签发有关法律文书。分管防火业务的主管领导出差、休假或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时,支队应委托防火处处长签发,大队可委托其他大队领导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