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法律文书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

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法律文书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
(广公消〔2004〕123号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完善消防法律文书审批程序,保证消防执法行为有效,根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必须使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法律文书,不得自行制作和使用其他文书。

  第三条 各类消防法律文书的规格、式样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文书制作应当完整、准确、规范并符合相应的要求。

  第四条 消防法律文书的审批按照承办人、批准人逐级审批的原则执行。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程序的法律文书,在批准人批准前,应当经消防法制员法律审核。批准人的批准改变原决定的,消防法制员应当审核该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是否合法。

  第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行政首长负责签发下列消防法律文书:

  (一)经公安消防机构集体讨论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出具《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

  (二)公安消防机构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且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出具《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的;

  (三)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有火灾隐患且当场不能改正的,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举办,出具《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的;

  (四)对特大火灾事故或是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所做出《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的;

  (五)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消防行政处罚出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六)对于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书面申请。公安消防机构经检查确认单位已经改正消防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或对消防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出具的法律文书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