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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等规定的通知


  (八)其他需要分管防火业务的主管领导或防火处长签发的消防法律文书。

  第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办案人员做出《当场处罚决定书》的,由办案人员当场出具,但应在第二日前交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 支队应当在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内划分支队分管防火业务的主管领导或防火处长签发消防法律文书的权限和对内部审核做出规定,有关规定应报总队备案。

  第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行政首长因出差、休假或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时,应委托分管防火业务的主管领导签发有关法律文书。分管防火业务的主管领导出差、休假或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时,支队应委托防火处处长签发,大队可委托其他大队领导签发。

  代行签发法律文书的主管领导、防火处处长或其他领导,在被代行人返回工作岗位时,应当将代行签发的事项报告被代行人。代行重大事项的,应及时报告被代行人。

  第十条 法律文书审批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行政行为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从事受理、审核等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分管防火业务的主管领导决定;主管领导的回避,由该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首长决定。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规范对消防法律文书的内部审批工作程序,强化内部监督检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各项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消防法律文书档案按照公安部和总队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并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刁难或者故意推诿、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批时间,给行政行为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滥用职权审批、接受行政行为相对人宴请或者收受、索取行政行为相对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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