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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记录存档,根据核查情况需附卷时复制一份。 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法律文书 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完善消防法律文书审批程序,保证消防执法行为有效,根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必须使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法律文书,不得自行制作和使用其他文书。 第三条 各类消防法律文书的规格、式样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文书制作应当完整、准确、规范并符合相应的要求。 第四条 消防法律文书的审批按照承办人、批准人逐级审批的原则执行。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程序的法律文书,在批准人批准前,应当经消防法制员法律审核。批准人的批准改变原决定的,消防法制员应当审核该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是否合法。 第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行政首长负责签发下列消防法律文书: (一)经公安消防机构集体讨论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出具《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 (二)公安消防机构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且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出具《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的; (三)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有火灾隐患且当场不能改正的,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举办,出具《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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