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总队(支队)批转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填发《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批转单》。
第七条 消防监督工作人员应依法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严禁擅自处理、扣押、隐瞒举报、投诉案件。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回复
〔 〕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批转的 (编号或关于×××的) 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现已查处完毕,并于 年 月 日将查处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
附:关于×××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情况(页码数)
特此回复。
(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报送批转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批转单
〔 〕 号
:
现将总队(支队)受理的 (编号或关于×××的) 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批转你单位,请你单位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并在办结后将核查处理情况向总队(支队)回复。
附:关于×××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内容(页码数)
(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发受批转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
[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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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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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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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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