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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等规定的通知


  公安消防总队(支队)批转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填发《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批转单》。

  第七条 消防监督工作人员应依法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严禁擅自处理、扣押、隐瞒举报、投诉案件。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回复

  〔  〕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批转的 (编号或关于×××的)     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现已查处完毕,并于    年  月   日将查处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

  附:关于×××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情况(页码数)

  特此回复。

(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报送批转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批转单

  〔   〕 号

  :

  现将总队(支队)受理的    (编号或关于×××的)         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批转你单位,请你单位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并在办结后将核查处理情况向总队(支队)回复。

  附:关于×××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内容(页码数)

(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发受批转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

[   ]编号
举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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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来电来信来访其他
    
受理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受理

  人员

 
举报

投诉

内容

 
核查

处理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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