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确定重大火灾隐患集体讨论会应作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条 集体讨论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期限后,承办人应及时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组织专家论证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可以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同意延期的,应按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延期期限。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后,应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档案。
第十三条 重大火灾隐患确定和整改等有关情况,应自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违法行为
举报投诉案件办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市、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含消防科)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办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对下列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受理和查处:
(一)群众来信、来电或通过电报、传真、电子邮件举报、投诉的案件;
(二)来人来访举报、投诉的案件;
(三)上级部门或领导批转、交办的案件和其他部门移送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