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等规定的通知
(广公消〔2004〕123号)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
为全面准确实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有效规范我省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总队根据73号令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了《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
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程序规定》、《
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办理规定》和《
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法律文书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其中,有关“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监督抽查量化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报总队确认后实施。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队防火部反映。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
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
一、 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
(一)“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的界定:
1、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内和高层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
二条所列场所,下同);
2、多层或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室内餐馆,3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集贸市场(“集贸市场”系指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下同)和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商店、商铺、室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