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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东莞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29日)废止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8〕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三日

  东莞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鼓励我市企业实施出口品牌战略,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实现我市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兴贸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资助我市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提高出口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建立境外资源开发、产品研发、生产和营销服务机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培育自有品牌、自主技术出口产品的积极性;

  (三)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效益、加强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外经贸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项目资助计划;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复核市外经贸局编制的项目资助计划;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负责专项资金拨付;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等负责。

第三章 资助对象、项目、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资助对象(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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