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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城区河滨南路特色街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城区河滨南路特色街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府〔2007〕83号)


云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城区河滨南路特色街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市城区河滨南路特色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河滨南路特色街的建筑景观和特色风貌,营造商业气氛,把河滨南路建成具有云浮特色的文明样板街,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河滨南路特色街从事所有经营活动,除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外,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河滨南路特色街管理范围:东起宝马路,西至城南路,北起南山河,南至水厂山北面、中专教学楼和球场。
  第四条 河滨南路特色街主要商业功能定位为:特色酒吧、酒店、舞厅、卡拉OK厅、咖啡厅、精致小商铺、地方特产商铺和康乐休闲会所等。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成立专项工作组组织实施。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特色街现有设施应予保护:(一)特色街街道原有的线形、空间尺度,街道特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面铺装,街区地形、地貌;(二)特色街建筑的外装修、装饰及街道上的市政设施、栏河、雕塑等城市景观风貌;(三)未经批准不得在特色街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七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坚持便民、利民和特事特办的原则,积极、便利、快捷地为特色街经营各业主办理各项证件手续。
  第八条 在河滨南路特色街设置广告必须编制广告总体规划方案(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报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经营单位根据审批后的广告总体规划方案要求、自身经营特点和特色街建筑立面、周围的环境等整体考虑设计单体广告,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广告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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