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屠宰工艺流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等有关规定,严格工艺流程和检验检疫,建立有效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保障肉品质量和安全。
四、规划布局和设置数量
鉴于我市目前猪肉年设计加工能力100万头,存在供大于求的问题,按照适度集中、压缩数量、提升规模的要求,到2010年,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总数控制在67家以内,比现在的95家减少28家,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为每年90万头,实现基本保持供求平衡的目标。
我市定点屠宰厂(场)具体区域设置规划为:新兴、罗定、郁南、云安、云城各设置☆☆级生猪屠宰企业1个、☆级牛羊屠宰企业1个;新兴设置☆级生猪屠宰企业11个;罗定设置☆级生猪屠宰企业20个;郁南设置☆级生猪屠宰企业14个;云安设置☆级生猪屠宰企业7个;云城设置☆级生猪屠宰企业5个。
全市每个屠宰厂辐射半径约为10公里,既集中规模,又有利流通,方便群众。屠宰企业要逐步建立自己的生猪养殖基地,提高自营比重,提升配送功能,建立具有一定辐射能力的销售网络,提高销售能力,确保猪肉的安全供应。
规划的落实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一是自规划发布之日起,各县(市、区)停止审批超出规划数量的屠宰企业;二是到2010年底前,达不到☆级生猪屠宰企业全部退出;三是通过调整布局和压缩撤并,2010年底前各县(市、区)屠宰厂(场)控制在规划数量以内,全市屠宰厂(场)总数不超过67个。
此外,对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和地处边远、埠际之间、配送困难的地区,为保证农民食肉方便,可临时设置极少量经过另行规划、管理严格规范、符合国家标准,经严格控制、严格审批的小型屠宰厂。
五、审批管理和保障措施
(一)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经贸部门负责推动本规划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经贸部门依据全市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设置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经贸部门备案。
(二)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定点屠宰厂(场)的审批工作。在设置数量上不能突破全市规划要求,在设置布局上要注意合理布点,在设置标准上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要严格定点屠宰厂(场)审批程序,由县(市、区)经贸部门会同畜牧、卫生、环保、工商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三)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屠宰厂(场)的调整压缩工作。根据规划和标准,对保留的定点屠宰企业重新审核,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改造提升,对不符合规划或标准以及危害食肉安全的企业坚决实行关、停、并、转。同时,要依托定点屠宰企业做好本辖区猪肉供应。到2010年,全市基本形成以大型屠宰企业为骨干,中型屠宰企业为基础的放心肉生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