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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督促石环公路以内煤炭经销单位的储煤场全部搬迁至石环公路以外。“1+4”组团以内所有煤炭经销单位储煤场采取防尘网或遮盖、洒水、围挡等防尘措施。对没有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煤场,不予换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

  (四)市环保局负责,对煤炭经销和使用单位的煤质进行监督抽查,对用煤单位优质低硫煤推广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监督用煤单位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重点用煤单位每月抽检2次以上,其它用煤单位每月抽检1次以上。对使用超标煤炭的单位,依据《石家庄市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份超限煤炭及制品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市工促局。

  (五)市工商局负责,对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对无照煤炭经营场点及时进行查处。对市工促局查处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煤炭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注销其煤炭经营项目。

  (六)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市工促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对经销和使用超标煤炭的单位进行查处,及时制止暴力抗法行为。

  (七)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推进区属以下(含区属)用煤单位及二环路内“城中村”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每年7月底前落实优质低硫煤炭来源,9月底前指导辖区二环路内“城中村”住户完成采暖期采购,优质低硫煤炭使用比例确保达到90%以上。

  (八)10家市区集中配煤场负责,充分发挥销售主渠道作用,对使用6吨以下燃煤锅炉单位推行集中配煤,签订供煤合同,并到市工促局确认,加盖低硫煤确认章。每月5日前,将上月优质低硫煤炭的采供情况分别上报市工促局和市环保局。市优质煤炭储备配送中心负责,采暖期内保证库存5万吨以上,以备紧急情况下启动应急方案。

  (九)各县(市)、矿区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辖区内认定1-2家集中配煤场,扩大优质低硫煤炭的供应渠道。初步确定的集中配煤场名单,5月底前报市工促局和市环保局审核备案。符合条件(具体设立条件见附件3)的,市工促局负责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专门机构,人员名单、联系电话4月底前报市工促局和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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