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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用地审批程序,使之符合《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名录的有关规定。在受理需要动土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时,会同文物部门严格执行审批前的文物调查勘探违法用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市建委:负责将文物工作纳入全市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规划。监督各地在城乡建设活动中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文物保护的各项规定。
  市城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保护监督工作,会同市文化、文物部门做好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申报、审查、审批工作。指导各地在编制城乡规划时,把文物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保护作为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会同文化、文物部门做好文物普查的有关测绘工作,会同文化、文物部门做好地图中的文物古迹标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公路、水运交通建设规划。在受理需要动土的大、中型公路、水运交通建设项目时,会同文物部门严格执行行审批前的文物调查勘探制度。做好公路、水运交通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配合文物部门禁止公路、水上运输旅客携带珍贵文物非法流通。
  市水利局:会同文物部门做好全市大、中型水利工程中涉及的文物保护工作。建设用地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在工程立项阶段,由文物部门提供文物保护相关内容,将经费列入基建工程投资一并立项审批,在开工前,按照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复的文物保护专项内容和投资情况,由文物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市林业局:会同文物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内林木防火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内的林木病虫害防治、检疫等工作。
  市文化局(市文物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市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予以实施,拟订相关保护政策和规章。负责全市文物考古发掘工作的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落实文物保护措施。推进市博物馆建设。宣传、执行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规范文物市场,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文化遗产研究、宣传以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建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认定、登记、分类、建档、保存和传播工作。负责市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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