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领导和组织机构
为确保普查工作协调、有序、高效地进行,成立蚌埠市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县(区)文体局负责本地区的文物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部门职责: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积极为普查办提供文物分布线索,如实填报普查信息,并为普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共同做好普查工作(职责附后)。
四、工作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8年1月-4月底)
(一)落实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为保证此次普查的顺利进行,由市文化局(市文物管理处)认真测算后,向市政府上报普查经费预算。各县(区)也要安排必需的普查经费。
(二)准备统一的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及文物保护单位普查登记表范本。
(三)购置普查专用设备。根据普查工作需要,本着实用节俭的原则,编定详细的设备清单,购置文物普查必需设备。
(四)普查工作人员集中强化培训。培训涉及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文物遗存的调查、仪器的使用、档案及级路标填写、实习等项内容。
第二阶段:普查阶段(2008年5月-2009年10月)
(一)普查工作以县(区)为单位展开,各普查小组根据蚌埠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认真调查、复查本辖区内新发现和原有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照培训要求,对原纪录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对新发现的文物点,认真做好调查纪录。
(二)市文物管理处确定专人对各县(区)新发现及原有文物单位、文物点进行认真确认、复查。
(三)对文物普查中发现继续抢救维修的文物遗存,应责成使用单位进行抢救性维修;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文物保护单位,责成使用单位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四)认真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现状的调查工作,彻底摸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缺项和存在问题。
第三阶段:资料整理汇总及成果转化阶段(2009年10月起)
(一)整理普查资料,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和普查登记表的分类存档、电子文本制作和保管工作。
(二)以县(区)为单位,在市文化、文物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在认真筛选、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推荐一批申报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点,报县(区)政府核定公布,报省、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三)提出准备申报和已经公布的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意见,报当地政府核定公布,报省、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