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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文)、市府办《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中府办〔2007〕41号)及《中山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理顺土地出让市、镇、村的收益分配体系。
  (六)严控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凡将工业用地改为其他经营性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七)加强执法监察,促进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全面落实。
  (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成分占绝对控股地位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转让工业用地的,应按省政府79号令及本意见规定实行公开交易。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中山市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违约责任条款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山市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违约责任条款

  一、竞得人逾期支付地价款,凡逾期支付的,按每日1‰缴纳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未缴完地价款的,出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已缴纳的地价款不予返还,并按出让地价款总额的10%向竞得人追索违约金;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收归出让方所有。
  二、相关权利主体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竞得人对用地占有延期的,出让方延长相应的动工期限以及出让期限,国家政策调整以及不可抗力影响除外。
  三、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方提出终止履行《出让合同》并申请退还土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区分情况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出让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地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土地使用权,但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出让方还可要求竞得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场地平整。
  (一)竞得人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方提出申请的,出让方在扣除定金后退还竞得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如地价款已经入库并在市、镇两级财政分解的,由财政局协调将扣除定金的已付地价款退回竞得人。
  (二)竞得人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方提出申请的,出让方应在扣除《出让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地价款退还竞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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