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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事侨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事侨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阳府办〔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外事侨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外事侨务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外事侨务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侨捐项目是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爱国爱乡的丰碑,是我市调动海内外积极因素加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成果。为了切实维护侨胞、港澳同胞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华侨港澳同胞关心支持家乡建设的积极性,使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走向正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38号)、省侨办《关于在全省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粤侨办〔2005〕99号)和市府办公室《转发市外侨局关于阳江市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办〔2007〕46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审核备案制度

  (一)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必须坚持捐赠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劝捐和推派。

  (二)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款物,受赠单位须与捐赠人就项目资金、建设、管理和用途作出约定,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收据,造册登记,专户入帐,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并填写《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备案呈报表》,经业务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盖章,于接受捐赠之日起30日内报侨捐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备案。县(市、区)外事侨务局按规定给予办理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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