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评估方法)
生态型住宅小区的评估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六个方面进行评分。每个方面分为基本分和附加分,基本分项为一票否决项,总分为500分,基本分200分,附加分300。上海市生态型小区暂时分三个等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其中,三级要求300≤得分<350;二级要求350≤得分<400;一级要求得分≥400。
第六条 (项目申报)
在项目方案阶段,住宅建设单位依据自愿申报的原则向市住宅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1、 申报表
2、 项目方案设计图
3、 生态型住宅小区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
● 工程概况
● 市场预测
● 总体规划
● 实施进度计划
● 生态自评估及相应技术措施
● 工程项目财务经济
● 项目综合评价
4、 环保部门出具的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核意见
第七条 (项目方案论证)
市住宅局与市环保局组织该项目的方案论证。方案论证通过后,项目正式列入创建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
第八条 (项目中期检查)
在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阶段,市和区县住宅局对该项目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协助建设单位落实各项生态技术。
第九条 (项目竣工评估和认定)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市住宅局提出评估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 上海市新建住宅付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2、 项目竣工报告
● 生态自评估结果及相应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 有关测试报告
● 项目财务经济分析
● 项目综合评价
市住宅局与市环保局组织项目竣工综合评估。依据评估结论,满足要求的项目可认定为相应等级的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并由市住宅局与市环保局共同授予铭牌。
第十条 (投诉和监督)
生态型住宅小区投入使用后,接受市民的监督。市民对小区生态环境的投诉,由市住宅局和市环保局组织核查,若投诉属实则令其整改。若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应要求,将降级和摘除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的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