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21日)废止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房屋拆迁估价报告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6]169号)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更好地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鉴定工作效率,保障鉴定工作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或者委托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组织鉴定
1、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复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包括复估结论、重估报告,以下同)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机关在审理裁决案件过程中,应当征求当事人对估价结果的意见。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并要求鉴定的,由裁决机关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3、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裁决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且未经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法院可以根据拆迁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4、对于重大市政工程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大规模、成片拆迁的基地,拆迁人委托估价机构对典型房屋的基准价格评估后,拆迁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不予受理鉴定申请
1、拆迁当事人在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5日后申请鉴定的;
2、拆迁当事人申请鉴定时,不能提交相应的估价报告的;
3、房屋已灭失,申请人或委托人不能提供被拆除房屋证据保全资料或者不能提供公房所有人保管的房屋证据资料的;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与房屋拆迁估价报告无关的;
5、已经专家委员会鉴定,在行政裁决或司法诉讼时拆迁当事人就同一估价报告再次申请鉴定的。
对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鉴定申请人或鉴定委托人。
三、专家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