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市住宅性能认定试行工作的通知
(沪房地资产[2006]195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住宅品质,提升市民居住生活质量,保障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
建设部《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建住房[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本市将开展住宅性能认定试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性能认定的目的和内涵
住宅性能认定是根据国家发布的住宅性能评定标准、方法和统一的认定程序,对住宅的综合质量和性能进行评审和确定,授予相应级别证书和认定标志的制度。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科学、系统地显化和量化住宅的内在综合性能,是提高消费者购房知情权的需要,是促进住宅技术进步、引导提高住宅品质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住宅性能认定是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创新性、长期性和战略性的工作。
住宅性能认定依据科学、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按照《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 50362-2005)的具体要求,从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五个方面,对商品住宅进行较为全面的分级认定。住宅性能共分A、B两个级别,其中A级住宅为执行了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且性能好的住宅;B级住宅为执行了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性能达不到A级的住宅。A级住宅又按照得分由低至高分为1A、2A、3A三等。
二、住宅性能认定的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按照示范引路、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2006年,各区(县)应有1-2个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建住宅项目,实施住宅性能认定试点;2007年,以“四高优秀小区”、“生态型住宅小区”为载体,扩大住宅性能认定的试点工作;到2010年,争取本市40%左右的新建住宅项目实施住宅性能认定。
三、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管住宅性能认定的具体评定、组织开展培训等工作。各区(县)房地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本区域内的住宅性能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