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6]283号)
各区(县)房地局: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房地产登记、房地产测绘成果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登记
(一)旧住房综合改造竣工后新增建筑物的房地产初始登记
1、旧住房综合改造竣工后,改造中属加层的房屋、新增小区停车场(库)、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等,由建设单位或公房产权单位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归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由建设单位一并提出登记申请。
2、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旧住房综合改造协议(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项目表(原件);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6)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原件二份);
(7)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原件);
(8)建筑面积复核通知单(原件)。
新增建筑物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时,还须提交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编制门牌号备案证明(复印件)。
3、归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册上进行记载,不颁发房地产权证书。
(二)旧住房综合改造竣工后房屋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
1、旧住房综合改造竣工后,房屋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但尚未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公有房屋除外。
2、申请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原件);
(4)旧住房综合改造协议(原件);
(5)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6)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原件);
(7)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原件二份);
(8)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