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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上海市住宅物业保安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业主委员会要依据《规范》的要求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住宅小区保安人员白天与夜间的岗位服务规范,特别是门卫、巡逻、车管、监控等重点岗位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督促其整改,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督促、及时改进。
  在8月10日之前,各区(县)房地局会同综治办、公安分局共同制定对住宅保安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落实、住宅小区保安管理现状、执行《规范》等情况进行联合检查的计划和方案,并报市房地资源局。在2006年12月10日之前,将本区联合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书面报市房地资源局。
  三、齐抓共管,加强指导监督
  各区(县)综治办、房地局和公安分(县)局要加强对本区域内住宅物业保安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结合住宅小区治安防范的要求,加强对节假日和夜间防范以及物业保安服务人员存在突出问题的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充分发挥人防、物防、技防的作用,使家庭安全防范、住宅小区安全防范与社区安全防范相结合,形成一体化的城市综合安全防范体系。
  各区县房地局要结合对小区经理的日常考核,组织房地办针对性开展对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和执行《规范》的督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小区经理进行整改,切实把住宅物业保安服务工作的各项责任落到实处。对居民投诉集中而小区经理又不积极整改的,要对其予以记分处理,同时,对该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各公安分(县)局要组织派出所对住宅小区的保安管理、安全防范措施和技防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隐患要责成业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及时整改。同时,对治安案件多发的住宅小区,要安排力量加大打击和整治力度,确保住宅小区的平安。从8月25日起,由公安分(县)局汇总各派出所每月检查情况后报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内保处)。
  各区(县)综治办要组织区(县)房地局、公安分(县)局加强对住宅小区内经常发生的入室盗窃、车辆失窃和治安纠纷等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治安问题的研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解决。同时,要完善分工协作制度,建立住宅小区安全防范长效管理机制。从8月25日起,每月以专项简报的形式向市综治办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市房地资源局将会同市综治办、市公安局联合对物业管理企业及住宅小区保安人员执行《规范》和区县综治、公安、房地部门的督查情况进行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要责成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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