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上海市住宅物业保安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沪房地资物[2006]297号)
各区(县)综治办、房地局,各公安分(县)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物业保安队伍建设,切实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维护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市房地资源局、市综冶办、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住宅物业保安人员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见附件),现将有关执行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确保培训到位 各物业管理企业要不断提高对住宅物业保安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这项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是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打造物业管理企业服务品牌的具体体现和提升物业管理行业形象的重要抓手。针对目前本市住宅物业保安人员存在的工作松懈、责任性差、形象不佳、能力不强等问题,《规范》提出了住宅物业保安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岗位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要通过全面执行《规范》,大力提高住宅物业保安人员素质,基本达到“行为不断规范、形象不断改善、技能不断提高”的目标。要会同居委会、业委会定期研究“人防、物防、技防”和住户参与开展群防群治的联动措施,加强昼夜巡查,确保小区监控和报警系统的正常使用。
各物业管理企业要根据行业规范、企业发展、住宅小区保安人员的配置要求,切实加强对住宅保安人员岗前和在岗的培训。今年,重点要组织安排企业保安经理、小区保安主管等管理人员先期参加培训。此次培训委托上海市保卫干部培训中心、上海市房地产行业教育中心负责组织报名、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具体培训计划和时间另行通知)。
2006年7月25日之前,各物业管理企业要根据所管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按就近报名,分期参加的原则,合理安排保安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市房地资源局将建立物业管理企业保安管理人员信息库。
二、明确责职,注重考核检查 各物业管理企业要根据《规范》的总体要求,结合企业管理特点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公共秩序维护服务的要求,明确住宅物业保安人员责任,细化企业内部的岗位考核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措施和要求,对不执行《规范》、居民意见集中、屡教不改的保安人员要及时调离岗位。同时,要通过加大自查力度,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纠正住宅物业保安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各物业管理企业要通过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住宅物业保安人员岗位技能竞赛或经验交流,不断提高住宅物业保安人员的能力。物业管理企业的保安管理人员,经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可申报参加“国家保卫职业资格”培训。(具体申报办法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