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开展探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房地资矿[2006]309号)
各探矿权人及有关地勘单位:
加强对探矿权的管理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及《关于开展探矿权法定义务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65号)的要求,为加强对探矿权人的监督管理,决定开展探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探矿权人是否按照勘查设计进行施工,是否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2、探矿权人有无占地盘“圈而不探”或“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勘查”、“非法转让探矿权”、“以承包方式转让探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3、探矿权人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是否按时报送有关报表,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等。
4、取得勘查许可证,是否满6个月未开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
二、检查方式
1、自查。按照检查内容的要求,各探矿权人于8月底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同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地址:北京西路99号市房地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处,邮编:200003,电话:63193188-07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