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业主大会开立房屋维修资金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房地资物[2006]341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业主大会:
为贯彻实施《
物业管理条例》、《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业主大会开立房屋维修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银发[2006]1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新成立的业主大会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开立维修资金账户。
二、《通知》实施前已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应根据《通知》要求重新办理开户手续。
三、区(县)房地局要加强对业主大会开立维修资金账户的指导和督促,对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按照附件出具核算不同房屋维修资金的书面证明。
附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证明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十日
附件: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证明
业主大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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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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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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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立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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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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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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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说明:
该小区已在 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用于
维修资金结算,现需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用于
维修资金结算,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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