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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设施农田生产辅助设施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设施农田生产辅助设施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沪房地资规[2006]562号)


有关区县房地局、农委: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加强本市基本农田特别是设施粮田和设施菜田相应的生产辅助设施建设的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上海市政府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100万亩粮田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1000公顷菜田生产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7号)精神,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设施农田和农田生产辅助设施建设的目标
  “十一五”期间,本市重点建设100万亩设施粮田和30万亩设施菜田。其中,露天设施蔬菜基地20万亩,保护地设施蔬菜基地10万亩。对此,有关区(县)应加快设施农田和生产辅助设施建设。
  设施农田主要包括设施粮田和设施菜田,是指通过基础设施和必要的生产辅助设施建设,形成生产区域相对集中、规模连片、农田平整、排灌通畅、设施配置合理的高产稳产农田。
  农田生产辅助设施,是指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必需设施,主要包括仓库用房(粮食、农资、农机具、冷藏、蔬菜整理等)、场地和必要的管理用房。
  二、设施农田和农田生产辅助设施建设的基本原则
  设施农田内新设立的生产辅助设施,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尽可能利用原有的设施进行改造和扩建,生产辅助设施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的适宜性,尽量不占用耕地,用地规模应与农业生产需要相适应。
  三、农田生产辅助设施的用地规模
  设施粮田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占设施粮田面积的比例一般控制在0.3%(2平方米/亩以下)(含已有的生产辅助设施用地)。
  设施菜田(包括保护地设施蔬菜基地和露天设施蔬菜基地),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占设施菜田面积的比例一般控制在0.9%(6 平方米/亩)以下(含已有的生产辅助设施用地)。
  四、农田生产辅助设施建设的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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