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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批转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关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费征收的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批转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关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费征收的意见的通知
(徐政发〔2007〕173号 2007年12月1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关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费征收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希认真执行。

关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费征收的意见
(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力度,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费(以下简称处置费)的征收管理,确保处置费征收到位,现就处置费的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区政府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免收处置费。
  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工程项目,免收处置费。
  三、社会公益性事业工程项目处置费的征收,由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招商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减免处置费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各类经营性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减免处置费。
  六、符合上述第一、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先缴纳处置费的30%,工程建设完成后,经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认,无违章行为的,全额返还。
  七、符合上述第三、第四条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减免处置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全额交纳处置费,工程建设完成后,经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认无违章行为的,返还批准减免的部分。
  八、各建设、运输单位在办理渣土处置核准,运输核准时,应与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签定合同,明确上述先征后返等有关事项。
  九、征收的处置费全部纳入市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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