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池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池政〔2008〕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委《关于池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池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市 经 委)
为认真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安徽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8〕9号)精神,确保我市“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下降20%,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以及20户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市政府下达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20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政府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能耗指标和市经委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20户市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超额完成(100分以上)、完成(90-99分)、基本完成(60-89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详见附表。
二、考核程序
(一)上年年底或当年年初,市政府下达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市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确定为年度节能目标。
(二)每年2月上旬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将上年度本地节能工作进度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以自查报告形式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经委(市节能办)。市经委会同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经委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