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房地资法[2007]185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市政府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沪府法备字〔2007〕第12号)的意见,现将《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息申报管理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承办。”
二、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关于“市房地产监测中心”的表述统一改为“市房地产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