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的中央在陕企业公安机构经当地公安机关商编制部门重新确立建制和编制,报省编办、省公安厅审核后,由省政府确定批准。
移交后的中央在陕企业公安机构和人员列入当地公安机关序列及编制,由当地公安机关领导和管理。
六、人员录用及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吸收录用公务员和人民警察的规定,经过考试和考核择优录用。具体录用办法参照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全省企事业公安人员录用为人民警察的通知》(陕人发〔2001〕70号)执行。
对这次移交范围内已参加1998年、2001年全省企事业单位公安人员录警考试且合格的人员,不再参加此次录警考试。对铁路工程和铁路建筑企业所属公安机构已评授人民警察警衔的人员,进行公务员考试和政审后,符合条件的录用为公务员。
被录用人员按现任岗位、参照原任职务,由公安机关重新确认其人民警察职务,依据《
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评授警衔;对领导干部,由隶属的公安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任命。
对这次经过考试、考核、政审、体检不合格未被录用的人员,由原中央在陕企业妥善安置。
七、职责权限
移交后的公安机构要严格依照《
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确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具体职责权限由隶属的公安机关授予。
八、经费保障
移交后的公安机构被录用人员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其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公安机构工作经费、装备、办公设施等经费以财政部核定移交经费为准。
2004年1月1日至正式接收之日期间的退休人员,正式移交地方后的个人收入,按国办发〔2005〕4号文件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规定执行,低于地方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同级财政参照同类人员待遇解决。
九、资产移交
资产移交在财政部资产核准的基础上,参照同级地方公安机关配备标准无偿划转。
十、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