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权利人向测管办申请地下空间地籍测量,并提交下列文件:
1、项目登记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项目表(原件);
5、勘测定界报告(原件);
6、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复印件);
7、测管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原件)。
2006年9月1日前批准立项的单建地下工程,建设单位申请地下空间地籍测量时,按上款提交文件,但地下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勘测定界报告除外;地下工程属民防工程的,提交的竣工验收证明应为民防部门出具的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民防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
测管办和调查机构按照《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实施地下空间地籍测量。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以地下建(构)筑物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实际所及的地下空间范围确定。
结建地下工程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地籍测量。
三、地下建筑物建筑面积测绘
地下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权利人可委托调查机构实施建筑面积测绘。地下建筑物建筑面积测绘的项目委托、成果备案按照《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和分摊原则依据《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沪房地权(2003)108号)的规定实施。地下建筑物的外墙厚度可利用竣工验收资料或物探方法进行确定。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在对地下建筑物内兼作社会公共通道及为整个地下空间服务的通风、配电、消防等公用设施进行建筑面积测绘时,调查机构须将这些部位建筑面积单列,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地下建筑物的单元、建筑分类和房屋用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表及附图批准的内容,并依据《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41号)进行认定。
四、地下空间的地籍表示
(一)宗地号
结建地下工程,其地籍表示沿用地上的表示方式,不再单独编立宗地号。
单建地下工程,必须单独编立宗地号,其宗地号按照以下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