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的实施意见(一)>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19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19日)修改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的实施意见(一)
(沪房地资权[2006]564号)
各区县房地局,市、区县房地产测绘管理办公室,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
为贯彻《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沪府发(2006)20号),加强城市地下空间权籍管理,现就地下空间权属调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地下建设用地勘测定界
地下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是指根据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对单建地下工程实地界定项目用地范围、测定界址点位置、计算用地面积。地下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包括单建地下工程的地面出入口、通风口等建设用地的勘测定界。
凡2006年9月1日后批准立项的单建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在取得地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向市或区县房地产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测管办)申请地下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并提交下列文件:
1、项目登记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规划批文及选址图(原件);
4、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项目表(原件);
6、有关土地权属调查的其他资料(原件)。
测管办和房屋土地调查机构(以下简称调查机构)按照《上海市房屋土地权属调查工作程序》(试行)(以下简称《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实施地下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地下建设用地的界址点以水平坐标和起止高程表示。
2006年9月1日前批准立项的单建地下工程,建设单位不须再补办地下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手续,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界定可通过地下空间地籍测量完成。
结建地下工程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勘测定界。
二、地下空间地籍测量
地下空间地籍测量是指对经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单建地下工程开发建设所形成的地形地物进行测量,计算宗地面积,绘制地籍图。地下空间地籍测量分地下建筑物和地面附属设施两部分,参照适用《城镇地籍测量规程》和《上海市房地产地籍测量规范》。